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1. 生育津贴提高:上海市提高了生育津贴的标准。对于首次生育的女职工,生育津贴由原来的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。
2.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高:上海市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%。即参保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,可以报销70%。
3. 生育保险待遇延长:原来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每次生育120天,新规定将待遇延长到128天。
4. 男性陪产假延长:对于参保的职工的丈夫,可以享受陪产假。原来的陪产假为7天,新规定将陪产假延长到15天。
5. 生育保险缴费方式调整:上海市对生育保险的缴费方式进行了调整。原来是由职工个人缴费,新规定改为由用人单位代缴。
6. 生育保险参保条件放宽:原来只有在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职工才能参加生育保险,新规定放宽了参保条件,将范围扩大到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在岗职工。
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规定仅针对上海市的生育保险,其他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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